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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泰州某健身企业破产案件终于落幕! [打印本页]

作者: 烤五花肉    时间: 2023-8-10 16:02
标题: 泰州某健身企业破产案件终于落幕!
近期,泰州高新区法院商事审判团队审结一起健身企业破产和解案件,成功化解近百起健身卡预付款纠纷,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泰州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的中小微企业,2021年6月该公司成立后即与两百多名会员签订入会契约书,办理健身卡,收取会员费及定金。但不久后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会员纷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2022年12月,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


审理过程中,根据管理人清产核资的情况,除先期已通过执行和解的50多名债权人外,公司尚负债总额30多万元无法清偿,债权人达50多名。我院针对公司债权人数多、债权种类单一、债权金额不大、债务人股东不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指导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由双方磋商和解协议草案。经过多轮艰辛谈判,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与公司股东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7月我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现所有债权人的款项均已清偿到位。

近年来,我院受理了一批以健身机构为被告的预付式消费案件,健身行业仍然是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高发行业。健身服务合同一般属于预付费的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如果健身房依据格式条款不同意退款,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工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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