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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控!泰州某住户高空抛物! [打印本页]
作者: 萌面大瞎 时间: 2023-8-16 10:54
标题: 监控!泰州某住户高空抛物!
近期,在高港格林美郡小区发生了一件让广大业主气愤不已的事情——某住户从高空抛扔垃圾,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其他业主的生活。
一段时间以来,该小区7号楼底层的住户经常莫名其妙地被楼上扔下来的生活垃圾骚扰,有西瓜皮、汤水等,有时塑料袋在半空爆开,这些垃圾直接洒落到其它住户家的阳台上,这让其他住户郁闷不已。
刚开始,因为都是楼上楼下的邻里,想着闹开了也不好,大家也都忍了,只是在小区群里说了一下。然而,接连几天,该住户依然我行我素。于是,有业主到监控室调取了该栋楼的高空抛物监控。
视频显示,垃圾袋是从该小区7号楼西边16层一家住户的窗户抛出的,而且是接连几天一直有此行为,毫无顾忌。固定证据后,底层住户选择了报警,然而,即使当着警察蜀黍的面,这家住户也是百般不承认。
在此,晓生提醒:高空抛物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拉低了个人素质,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下面的法律条文可以学习一下。
法律链接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如果是故意,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那么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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