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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省通报:姜堰一起!!! [打印本页]

作者: 旧时候    时间: 2023-11-21 09:38
标题: 全省通报:姜堰一起!!!
非法储存、运输燃气
无证经营
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
餐饮场所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
近日
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梳理公布了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5件
涉及燃气安全管理链条上多个环节
其中
姜堰一案例被通报

▲关于印发
《江苏省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案例详情
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
事由: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查,2023年3月16日、4月19日,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东台洪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瓶装燃气,并私下向泰州市姜堰区爱华发艺美容美发店销售,总销售价230元,每瓶(规格15kg)单价115元。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0202216000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按照要求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但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

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希望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安全规范使用燃气,保证用气安全,携手共建安全祥和的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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