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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大早,S229省道沈高路段…… [打印本页]

作者: 梦在无梦的夜    时间: 2023-11-27 10:43
标题: 一大早,S229省道沈高路段……
11月24日,在(老)S229省道沈高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车自行车和大货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姜堰大队白米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平板大货车停在路边,一辆车头严重损坏的二轮电动车倒在大货车尾部,地面上到处都是血迹,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已经送医院治疗。



事故现场两侧的公共监控还原了事故全过程。监控显示,当天上午6时12分许,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快速驶来,但是面对停在路边的平板大货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视而不见,径直撞了上去。由于撞击力度大,电动车驾驶人瞬间前倾后瘫倒在地上,当即不省人事。

从画面中我们还可以清晰看到,电动车驾驶人与货车撞击后,头盔瞬间飞出,脑袋重重磕在车厢板上。也正是这一“磕”,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头颅损伤。


为了图省事,一些人常常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门口、路口、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认为车停路边发生事故只是偶发事件,违停车辆没碰没蹭,大不了罚款,最多扣分。事实并非如此,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案件——因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由此“稀里糊涂”惹上了“官司”,甚至赔偿巨款。
事故民警介绍,违停造成的车祸其实不少,尤其在晚上,光线差、车速快,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直接撞上去。

姜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放;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提示开车时因一瞬间的分心,很可能就造成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者,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驾驶车辆,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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