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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泰州主人要求1万元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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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没有拴绳的宠物狗被路过的汽车撞死,泰州市民姚某要求司机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宠物狗死亡损失 1500元和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狗主没有拴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司机在农村道路行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赔偿 1500 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7 月 9 日晚上 7 点,车主李某驾车经过泰州靖江某村时,撞上了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导致宠物狗死亡。随后,双方因为狗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 1500 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然而,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由于比熊犬在户外时没有拴绳,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犬只的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涉道路属于农村路段,道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作为驾驶员,行驶在该路段时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也主动承认在驾车时已经观察到案涉犬只从其右前方相对而来。


在此前提下,其应提前预判,并根据行车情况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告自身负相应事故责任,但被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场价格,靖江法院将比熊犬损失酌情认定为 1500 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官认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姚某主张的 10000 元抚慰金并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泰州靖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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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11-2 19: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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