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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泰州公积金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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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9: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及其政策解读
涉及缴存、贷款、提取等新规定
这次新政颁布具体有哪些变化
↓↓↓



       01出台背景
       原2004年3月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泰政发[2004]59号)已于2023年11月20日废止,市级层面缺乏政策支持。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现行政策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本办法。


       02主要内容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办法》共7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对公积金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缴存主体;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各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第三章缴存,强调了公积金的缴存事宜,对缴存登记、账户管理、基数调整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贷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和条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管委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中心内部监督措施;
       第七章附则,确定《办法》的有效期限。


       03主要变化
       与原《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泰政发[2004]59号)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缴存主体的变化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
       2.调整公积金基数执行年度
       原文件的缴存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现办法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增提取方式
       对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
       4.明确监督检查职能
       新增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职权,并明确说明公积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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