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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情况通报!兴化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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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3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以案为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2023“铁拳”行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1
兴化市某液化气充装站违法充装案

2023年4月,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液化气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站充装台发现气瓶条码牌若干,当事人称该条码牌为备用码,用于液化气钢瓶充装时扫码失败时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提供液化气充装服务时,如遇到液化气钢瓶信息未登记或登记有误、条码被油漆覆盖等原因,导致扫码失败无法充装时,即使用备用码扫码充装,导致出现“一码多充”现象。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备用码进行充装的登记信息,无法确保对已充装的未识别条码的气瓶进行溯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

案件2
兴化市某气体充装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以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以及无码瓶,且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局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通过当事人电脑上的气体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由于不同液化气站间的气瓶不能互充、气瓶电子识读标志损坏等原因,当事人在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使用虚假气瓶条码重复充装气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70000元。
案件4
兴化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2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管道向车间供应天然气。经查,现场天然气管道内实际压力达0.13MPA,已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的定义,且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实际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0000元。
案件5
陆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只某品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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