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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泰州某医院赔偿这对夫妻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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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樊某春系夫妻,二人结婚四年未避孕未孕,于2020年行胚胎移植手术后人工受孕。孙某某怀孕后至被告泰州市某医院处生产。生产过程中娩出女婴,Apgar评分0分,即刻予气管插管、清理气道、胸外心脏按压等综合抢救治疗,未出现自主呼吸及心率,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经尸检,孙某某之女婴系窒息死亡。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泰州市某医院对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妇孙某某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法院裁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医院于202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某、樊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2万元;二、原、被告一致同意孙某某的死产胎儿由被告医院自行处理,两原告无需再行支付处理费用;三、原告孙某某所欠被告医院医疗费2250.86元,在统计上述第一项赔偿款52万元时已计算在内并扣减,两原告无需再另行支付;四、原告孙某某、樊某某因本次医疗损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已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胎儿尚未完全脱离母体就已死亡,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过渡存在,具有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本案重点在于基于对胎儿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从而突破精神抚慰金。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在调解前做了大量的研判工作,以判促调,在进行判前释明时将判决的可能性告知后,最终被告医院基于判决的法律后果而同意调解,也是基本认可并采纳法院突破抚慰金的观点从而做出的赔偿调解意向。

本案中,两原告属于非正常受孕,对做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充满艰辛和期待,在受孕初期身体和精神也遭受着双重折磨,后成功受孕,两原告作为父母在十月怀胎期间对胎儿的感情和期盼均能感同身受,直至分娩,胎儿各方面指标均无明显异常,胎儿已满足足月生产的条件却窒息死亡,两原告的精神必然遭受巨大落差和痛苦,之前为怀孕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也付诸东流,无论是身体、财产还是精神遭受巨大损害。该胎儿其实不仅仅是两原告作为父母对于新生命的美好向往和寄托,也是两个家庭对于血脉传承、天伦之乐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抚慰,现胎儿窒息死亡,对于两原告及其家庭而言,都是较大的精神创伤,更何况因两原告的特殊身体体质,自然受孕几率较小,再次辅助人工生殖技术也将面临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可仅以胎儿为非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不具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使得两原告在遭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同时,经济上也无法获得充足的赔偿,亦非立法本意。

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本身导致胎儿未能出生,从而未产生民事权利主体资格,阻隔了胎儿本应享有的民事权益,两原告作为胎儿父母应当获得充分救济。但因死胎不具备享有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此时精神抚慰金的突破和调整也是基于经济安慰的相同作用,从另一角度救济本案中死亡赔偿金法定条件因不满足而无法给予赔偿的情况。

对于十月怀胎的准父母而言,因医疗损害导致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无论从伦理和情感的角度还是从胎儿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审判实践中突破精神抚慰金的裁判尺度,给予父母一定的经济救济以弥补精神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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