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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泰州人注意!最新!事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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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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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16: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印发
    《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
    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制定了《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贷款(下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并划转至住房商贷银行的银行卡中(下称划转)。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住房商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严格履约。
    首批办理的住房商贷银行为建设银行,住房商贷范围为江苏省内除苏州地区。后续新增住房商贷银行及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对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提取还贷人)。
    提取还贷人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进行申请。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名下有不同的住房商贷的,可分别选择不同的住房商贷进行申请。
    同一笔住房商贷只能在按年提取和委托按月提取中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未被冻结、未被列入系统黑名单;
    (二)提取还贷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汇缴至上月),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三)提取还贷人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也无正在申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委托按月提取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委托按月提取实行全市通办,提取还贷人可携居民身份证、住房商贷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提出申请并书面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住房商贷信息。
    (二)公积金中心核实提取还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的打印并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每月进行划转。
    (四)提取还贷人在委托按月提取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划转规则、金额及时间
    (一)委托按月提取每月划转一次,一笔住房商贷有多人委托的,按照签约先后的顺序进行划转。前一顺位的提取还贷人账户不符合划转条件的,自动划转下一顺位,都不符合划转条件的暂停划转,且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
    (二)委托按月提取每月的划转金额为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款额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间的低者。划转后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三)划转时间为每月15日,因住房商贷银行卡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且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因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划转。
    (四)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如遇提取还贷人月缴存额调整的,按照新月缴存额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及缴存账户留存额度。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住房商贷银行卡等发生变化的,应携相关材料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提取还贷人还清住房商贷的,自动终止。
    (二)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三)住房商贷逾期90日及以上的,自动终止。
    (四)提取还贷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自动终止。
    因第(二)、(三)、(四)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终止的,提取还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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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1-10-3 06: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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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1-10-4 07: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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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21-10-4 09: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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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4 19: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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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4 19: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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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21-10-4 19: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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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4 19: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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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21-10-4 20: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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