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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兴化公布一批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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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持续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现公布一批食品浪费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沟分局执法人员对沙沟镇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二


2023年9月15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临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11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昭阳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4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庄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陈堡镇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0月13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垛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大垛镇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六


2023年10月13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垛田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昭阳街道某汉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七


2023年4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交办单,市民投诉兴化市昭阳街道某饭店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菜,导致餐饮浪费。接到投诉后,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八


2023年5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丰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安丰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九


2023年10月13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昭阳街道某鸡柳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十


2023年10月9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邹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大邹镇某饭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十一


2023年10月13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戴窑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戴窑镇某酒楼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等行为进行查处,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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