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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电捕鱼效率高来钱快?法官:我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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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0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29270元依法予以没收。该案系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整个庭审过程在“江苏政法”微博、“我的泰州”APP、泰州微视听及“兴化融媒”抖音号全程直播。直播预告发出后,包括省人大代表孔繁彬在内的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我审你督”平台联系法院,希望以“点案”的方式参与旁听。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贵善等人大机关领导全程观摩庭审。
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出于解馋和顺便搞点“零花钱”的目的,吕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窑头村附近的卤汀河、新通扬运河、引江河北段等水域捕鱼。为了提高捕鱼效率、赚更多的钱,吕某某采取了电捕鱼的方式。2023年10月24日,吕某某趁夜进行电捕鱼,从入夜干到了凌晨,在其欲将当日所电捕渔获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吕某某使用的渔具是电鱼工具。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因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还因破坏当地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吕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渔业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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