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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泰州一男子肇事逃逸致老人遭二次碾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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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8 1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10月8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阿淳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并不多见,到底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17日晚10点,阿淳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去接女儿下晚自习。在泰兴市元珊线某处,撞倒了前方同向步行的一位老太太。

当时老太太“哎呦”一声倒地,阿淳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倒,心存侥幸的他继续向北行驶离开现场。

到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阿淳原路返回,发现没有什么异常,以为真的就是小事。

6月22日,交警到阿淳家找到他,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实交代自己没有停车直接走掉了。

原来,就在当晚,老太太被阿淳撞倒后9分钟左右,阿合(另案处理)驾驶四轮电动车从靖江到泰兴上班,到了上述位置,压到了老太太。阿合感觉车子颠了一下,但同样心存侥幸,觉得没什么事情,继续向前行驶。中途下车看看车胎,发现没有问题,心安理得开走了。

泰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淳和阿合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事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两人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太太无责任。阿合对此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认定结果。

普法时间

本案中发生事故地点车流量较大,案发时间又为夜间,视线不佳。老太太被阿淳撞倒后被遗弃在道路上,被继续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该继续碾压的可能性是常见的、高概率的非异常介入因素,不能中断阿淳逃逸行为与老太太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阿淳对老太太的死亡结果应当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阿淳在逃逸前具有肇事行为,该肇事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被害人因其逃逸得不到救助而被二次碾压死亡,阿淳的行为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罚。

阿淳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检察官说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不管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还是汽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切莫心存侥幸,当场逃逸,应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如发现对方受伤,应当立即拨打120协助救助。

如若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者遭受二次伤害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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