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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登记结婚不需要户口簿”,意见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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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8: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日前,《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这一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草案的这一标志性修订也意味着,从“全省通办”到“跨省通办”,“全国通办”的进程也提速了。



       一、婚姻登记无需户口簿,“全国通办”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本次公布的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草案的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较而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条改变也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还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另外,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二、明确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对30天“离婚冷静期”进行细化

       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指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当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外,草案还指出,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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