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灵通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1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聚焦民生] 已明确!老师可以依规惩戒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9-4 09: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并引发社会质疑、损害家校关系。
       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其引导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老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2021年开始执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范围





       文件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此外,文件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综上可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身体上的惩戒权被限定在正常限度内的罚站(一节课内)、抄写,绝不可对学生进行殴打、辱骂。
       教师同样不能因为自己心情差、学生成绩差而惩戒学生。成绩上的差生,只有违规违纪了才能被惩罚,而不能仅仅因为考得差。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可以预期,《意见》的实施将有力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有保障,教师作为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作用才有保障。
       此外,《意见》还指出:
       1.要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
       2.强化高层次教师培养,为幼儿园、小学重点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师,中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
       3.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信息
关于我们
诚聘英才
网站声明
xml地图
用户帮助
会员规则
商务合作
合作方式
商家入驻
联系我们
获取更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手机客户端二维码
太灵通微信二维码
泰州 | 房产 | 家装 | 美食 | 论坛 |
关于我们 | 合作方式 | 诚聘英才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访问统计
Copyright © 2009 - 2019 泰州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90103 苏ICP备18045299号
太灵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陈东 律师 15240200003
网警 信息监察 不良举报